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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

综合实践活动纲要—七、课程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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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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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课程管理

(一)规范课程设置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的督导与管理,引导学校认真落实课程计划。

3—7年级、8-9年级每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非指定领域内容的实施分别不少于2课时和1课时。每学期每个学生至少完整地经历2—3个主题活动过程。

(二)强化组织建设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引导学校建立起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要承担起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有关社会力量都可以成为综合实践活动的兼职指导教师。

(三)完善课程规划

学校要认真制定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教师要制定“学期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计划”,作为课程实施以及学校管理、检查课程实施情况的依据。各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尤其是学校资源优势,构建校本化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体系。

(四)加强师资建设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配备足量的专兼职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原则上,四轨制及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专任教师,四轨制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专任教师。

地方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要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手段和组织区域性的、校际的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修班,定期开展课程实施研讨活动。

学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各级课程培训,定期开展校本研修活动。通过培训促进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创造性地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五)开发课程资源

加强全省规范化的课程指导,开发高质量的课程资源,打造省、市、县、校四级共建共享的课程网络平台,为课程实施提供高质量、常态化的资源支撑。

增加必要的专用场地、专用教室和设施设备,积极建设、整合利用校内外实践基地,保障课程的顺利开设。

学校要积极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色资源和优势资源的建设,逐步形成各年级比较稳定的课程资源库。

(六)优化制度保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组织教师申报职称、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以及在建设教师梯队时,要保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专兼职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并适当倾斜。

地方教育行政及业务管理部门在组织学校的评估检查、督导考核时,要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情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纳入完整的评估、督导方案中,制定评估检查、督导考核的细则,严格考评。

学校要根据校情,制订和完善综合实践活动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奖励制度、校本教研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课程评价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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