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
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结合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全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工作,每年9月初组织报名并同时提交开卷作业,报名后两周内公布开卷作业通过名单(开卷作业通过才能参加考试),10月份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闭卷笔试与心理咨询员面试,考试后2个月内完成阅卷、成绩统计、证书制作等工作,12月份前后下发通知、颁发资格证书。
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工作自2015年起实行上述时间安排;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工作2015年暂停一年,自2016年起实行上述时间安排。各区根据认证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培训时间,直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划入所在区。
二、考试标准
(一)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标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南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大纲(试行)》(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出题,各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进行,不再统一组织考前辅导。
(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考试标准。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考试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南京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评分标准(试行)》评分(另发)。
三、通过条件
(一)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通过条件。
1、参加资格认证报名并通过报考资格审核;
2、三份开卷作业全部通过;
3、闭卷笔试成绩合格。
(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通过条件。
1、参加资格认证报名并通过报考资格审核;
2、四份开卷作业全部通过;
3、面试成绩合格。
附件:南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大纲(试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