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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

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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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11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2015]5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育工委(党委),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委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

2015年12月23日

 

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及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党政班子对本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党政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处、科室)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科室)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指导和监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

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会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投入;制定并完善有利于学校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和校内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六条  教育工委(党委)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工委(党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师生员工、广大家长及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领导

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主要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工作中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三)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查学校安全工作。

(五)领导本系统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发生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学校安全工作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本系统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系统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系统的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考评。

(四)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本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四章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学校安全工作部门

(处、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科室)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处、科室)职责:

(一)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落实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规划和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涉及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教材等宣传资料的编审工作,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抓好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岗位安全培训。

(五)负责学校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和责任追究与督查考评体系建设,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七)牵头组织学校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等创建工作,加强创建和考评验收过程管理。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学生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整治。

(九)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对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单位、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评级、评估等安全工作情况的审核,对参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誉及称号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处、科室)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统筹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组织协调;及时转发防台风、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文件,做好应急救援、自然灾害防御处置工作,做好安全事故信息、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办公室)

(二)加强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各业务处、科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跟踪处理情况,直至事故处理完毕。(各处、科室)

(三)根据需要开展学校安全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对本系统各类学校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本系统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法制校园创建中突出安全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依法治校,推动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落实。(政策法规)

(四)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问题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学校,认定年检不合格,并依法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规划、招生)

(五)负责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依照上级规定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指导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和安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高师、职社、中教、初教)

(六)指导监督学校做好体育教学安全工作,抓好学生军训和重大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在校学生疾病防控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健康教育,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体卫艺)

(七)负责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整体预算,按计划足额拨付,加强经费使用审计。(财务、审计)

(八)负责建立学校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及水电气、防雷、消防等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整改,加强对校舍动态监管,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建设)

(九)统筹指导教育系统外籍教师(外国文教专家)和来宁留学生在校期间及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境)内外学校校园安全合作与交流。(国际交流)

(十)负责党员、教师在干部选拔、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中,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组织、人事)

(十一)负责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宣德)

(十二)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督促指导责任督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学校安全隐患,及时反馈报告,督促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督导)

(十三)负责做好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来信、来访、来电办理,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监察、信访)

第五章 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体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工作“红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工作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特殊情况、重要时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学校安全管理力量,落实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配备与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完善学校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区、校三级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学校安全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委(党委)班子领导、部门负责人每年应该深入基层学校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在对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调研、检查时,应当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指导意见,查找问题隐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综合性创建及评估验收应把安全工作纳入创建、考评内容,并加大权重。

第六章 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学校以及为学校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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