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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09
教 育 收 费 公 示表
——南京市幼儿园(所)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类 别
等 级
日托
全 托
托儿班
(日托)
收费依据
不夜宿
夜宿
省示范园
460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在日托幼儿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宁教财[2006]12号
宁价费[2006]147号
宁财教[2006]341号
市示范园
400
优质园
300
标准园
200
一般园
160
说 明
1、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公办幼儿园。
2、经批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3、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宁教财[2006]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原在园幼儿入园时已交三年捐资助学款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5、民办幼儿园按报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
6、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以及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子女,在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就学的费用,按宁教财 [2008]15号文件规定,实行“幼儿助学券”制度。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该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去“一般园”保育教育费每月160元的标准收费。
投诉电话
南京市物价局:12358 幼儿园所属区(县)物价局: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45 幼儿园所属区(县)教育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收 费 依 据
备 注
学
费
一般高中
(二星级以下高中)
500
宁价费[2007]267号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市重点高中
(二星级高中)
650
省重点高中
(三、四星级高中)
850
择 校 费
不超过3万元
代
办
代办教材
(含磁带)、薄本、
讲义、体检费
320
1、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讲义费:高一年级不超过30元,高二、高三年级不超过50元。
3、高中阶段安排一次体检(不含高考体检),体检费每生7元。
校 服 费
按实收取
1、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购买。
2、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军训服装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
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服
务
性
收
住 宿 费
100
1、住宿费含水电费。
2、住宿条件好的,经市(区、县)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毕业班补课费
1.2元/生·课时
高二、高三年级可以利用星期六半天补课,每周不超过五课时。(自愿原则)
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以及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含民办)就读的(不含择校生),按宁教财[2007]24号文件规定,实行“高中助学券”制度。
南京市物价局:12358 学校所属区(县)物价局: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45 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
——南京市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收费标准
收 费 标 准
普
通
中
专
、
职
业
一、部省级重点中专学费
宁价费[2000]280号
1、单位:元/生·学年
2、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3、职业中专的实习材料费按照宁价费[2008]2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住宿条件好的,经市(区、县)物价局批准,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
5、住宿费含水电费。
1、文教政法财经类
2200
2、理工农医师范类
2400
3、艺术类
3100
二、一般中专学费
1、文政法财经类
2100
2、理工农医类
2300
2900
三、住宿费
四、代办费
宁价费[2002]263号
1、单位:元/生·学期
2、学期末,代办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高
一、省级重点职业高中学费
2、实习材料费按照宁价费[2008]2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住宿条件好的,经市(区、县)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
4、住宿费含水电费。
1、文科类
1000
2、理科类
1100
1200
二、一般职业高中学费
800
2、理工类
900
120
1、职业学校招收的综合高中学生收费按宁价费[2000]280号文规定执行。
2、“低保”家庭在校学生收费按照宁价费[2002]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12358 学校所属区、县物价局: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45 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民 办)
________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以及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子女,在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就学的费用,按宁教财[2008]15号文件规定,实行“幼儿助学券”制度。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该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去“一般园”保育教育费每月160元的标准收费。
2、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含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按本市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免收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和借读费。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该校学费标准减去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收费。
3、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以及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含民办)就读的(不含择校生),按宁教财[2007]24号文件规定,实行“高中助学券”制度。
——南京市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作业本费
22
宁价费[2004]373号
1、作业本费中含讲义费8元。
2、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住宿费
80
1、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2、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困难班费
8元/生·月
宁价费[2006]90号
仅限小学中、低年级学生自愿参加。
代办校服费
2、农村小学不作要求。
1、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课本费教育,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南京市低保家庭及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不含择校生)的学习费用,按宁教财[2006]15号文件规定,实行“助学券”制度。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南京市普通初中教育收费标准
35(含讲义费15元)
按实际支出,学期末结算,多退少不补。
监督电话:
市教育局 83639945,83639901
建邺区 87778258,87778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