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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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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24

  
   一、在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任追究:
   1、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4、非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以暴力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
   5、 利用职务之便有受贿行为;
   6、有违法罚没行为;
   7、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8、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程序的时间办理公务,且不给解释、答复,造成当事人损失;
   二、违法责任的追究处理:
   1、 执法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2、违法执法的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3、违法执法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很大,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处理,扣除年底“三位一体”考核奖。
   4、 属于故意循私枉法,严重失职,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特别大,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扣除一年职务工资和奖金。
   5、 违法执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邺区教育局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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