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
1、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行政许可人的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2、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
3、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4、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应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和被许可人。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给予配合,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并及时加强纠正。对纠正机关的监督坚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部门反映,不得阻扰监督检查。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