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信息技术
教育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用于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活动,根据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经开设信息技术课的中小学,经市电化教育管理部门鉴定认可(鉴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电化教育馆制定),可以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包含在“一费制”规定的杂费中。小学一、二年级和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用于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施的添置、更新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并按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杂费收入内按每生每学期小学最高不超过6元、初中不超过8元的标准,用于购置教学资源和应用管理软件等,其中,80%用于外购和引进,20%用于学校自制和开发费用。
三、教学资源、应用管理软件的征订,仍按原省教委《关于贯彻〈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收取电教代办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教电[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
南京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