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接市教育局《关于修改“助学券”制度的通知》(宁教财[2006]15号),今年秋季我市将对“助学券”制度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学券”制度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含择校生。我区已将低收入纯农户家庭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二、“助学券”制度实施标准
今年秋季起我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已全部免收,“助学券”制度为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和体检费,如是孤儿住宿的,免收住宿费。
在我区特师附小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纯农户家庭的“三残”子女,仍然实行免费教育,不执行“助学券”制度。
三、“助学券”申请及管理办法
1、学期开学报到时,凡属于“助学券”制度适用范围的在校学生,到所在学校申请办理“助学券”。申请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主必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本、小学生素质报告书或初中学生成绩册、新生录取通知书(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交学校验证。初验合格后,学校应填写附件一表(即《南京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校学生学习费用减免登记表》),并须经“助学券”申请人签字。
2、各学校根据汇总后的附件一表,填写附件二表,向计财科交送附件一、附件二两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
3、各校要认真落实“助学券”制度,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校要为“助学券”申请人员设立专用报到窗口,并派专人做好政策解答及办理工作。
4、开学前,各校将“助学券”制度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名单,填写附件三表,上报我科。
四、“助学券”实施制度的组织保证
附件一:《南京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校学生学习费用减免登记表》
附件二:《助学券申请人明细情况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附件三:《学校“助学券”制度实施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统计表》
计财科 2006.8.16.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