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居民医保续保缴费通知
一、续保
(一)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2016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本市满10年的居民,2016年度续保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办理,不需本人办理续保手续。
(二)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2015年12月25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缴费验证手续。
参保人员出现户籍迁往外地、死亡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申请停止居民医保,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
(三)2016年底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6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二、缴费
参保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2016年度医保费:
第一种是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参保居民可到任意一家工商银行柜面,办理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手续。如已建立社保代扣关系,可在2015年12月25日前,根据相应的缴费标准,将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存入已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第二种是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费。参保居民可在2015年12月25日前,凭“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到工商银行柜面直接缴纳2016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少量非现金业务网点除外)。新生儿办理当年医保参保登记后,可凭《参保登记表》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款。
三、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860元/年);
(二)其他居民每人4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910元/年);
(三)学生儿童每人15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四)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四、相关规定
凡在2015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办理续保验证、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6年度医保待遇。未办理续保验证、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6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请各位班主任在校讯通上把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金额、截止时间通知各位家长。
缴费金额:150元,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