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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华山路小学学校章程

点击数: 作者:王秋菊 发表时间:2018-12-20

南京市华山路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培育和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创建环境优美、设备先进、管理科学、质量一流;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家长满意、师生热爱的品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及建邺区打造高位均衡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教育强区的宏伟蓝图,结合学校的办学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华山路小学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地址

学校名称:南京市华山路小学

学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96号

邮政编码:210019

网络地址:http://www.njhslxx.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由建邺区教育局主管,辖属于兴隆街道,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法人代表、招生对象与规模

法人代表:刘荃

招生对象与规模:本校面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三十六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定位、发展愿景、核心理念与育人目标

办学定位:高质量、有特色、实验性、示范性

发展愿景:办一所直抵儿童心灵的学校

核心理念:积善成德,积能成贤

育人目标:完整儿童,时代新人

第六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攀登                              

校风:向上

教风:守正出新                         

学风:乐学善学

学校建校纪念日:4月23日



校徽:
附件:图片1.jpg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由建邺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要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作用。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全面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保卫、体育卫生、电教、总务等各方面工作。审批各处室工作计划,听取各处室总结汇报,并统一协调和推动各部门的工作。组织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按教育教学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开齐各门功课,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带头使用规范的普通话及规范用字,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员工福利。

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定期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教职工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的工作,虚心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定期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大事。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3.奖惩权。依据相关规定,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  副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党支部书记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

学校党组织全面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党支部全面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支持和监督各部门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组织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2.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5.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6.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8.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会制度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检查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整改措施。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少先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机构

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务、质量监控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教师发展、课程建设工作。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学生发展、班集体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德育课程建设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等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站建设、微信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教育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五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设置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导处全面贯彻校长室的工作布署,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班主任、教研组的工作。总务处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坚持立德树人的核心地位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坚持立德树人的核心地位,以《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导向,使学生快乐健康地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道德情操、知识技能、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七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有关法规文件,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全体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设立德育中心组,德育中心组成员需引领及管理该年级的其他班主任。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学生发展特点,以中华传统文化为依托,将“入学礼”“成长礼”“毕业礼”等八礼四仪贯穿整个小学阶段的生活和学习。学校定期开展读书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英语节活动,旨在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培养学生个性特长,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因找到成功的希望而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十九条  教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加强教研组建设,校本教研常态化,提升教师业务能力。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实施一科一辅。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状态,倡导各学科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个性作业,作业评价一律用等第,倡导辅助以个性评价。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以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考试,公开、公正、公平地推选免考学生名单。

课堂教学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教师课堂教学主要功能就是引导学生如何学。教师的日常教学要以引导学生从“学会”走向“会学”为出发点,创设和谐、有效的课堂学习氛围,以学生为本,以导促学,以学论教,导学教合一,倡导多元化个性评价。

第二十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负责,下设教科室主任、副主任。

教科室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承担校内重要课题的组织和研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省、市、区课题及论文的申报和推荐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培养并形成一支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有思想、想科研、会科研、善科研的智慧和谐的教师团队。

第二十一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综合实践素质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施每日晨检制度。学生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二十二条  班级及社团管理

加强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学校快乐周三社团教育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意识的塑造。社团以“丰富生活、展示个性、培养兴趣、拓宽知识、开发潜能”为宗旨,开设艺术、科学、体育等社团,每个社团有计划、有总结、有活动安排、有活动记录。学生可在网上自由申报,满额截止。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相关信息化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制度,管理到位。学校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方便学校发布信息和智慧管理,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促进家校沟通。

学校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学校建立覆盖各个学科的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智慧地管理学校,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提升教师的教育智慧,变革学生的学习方式,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智慧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4.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会议决策。校务委员会会议成员为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以及家长代表。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集体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经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党政联席会通过,按“三重一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2.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

3.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4.校长提请讨论、论证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4.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其他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教师职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制度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相应的学历,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  教师权利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师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历进修,培训课时达到相关规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教师实行综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认真落实评优评先工作。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的权益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

第三十八条  学生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申诉或诉讼。

5.学生在每天放学后至18:00可就自身情况享有参加弹性离校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干部经由少代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形式参与校园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红十字工作和少先队工作相结合,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核心,通过各项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权益维护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等侮辱人格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七章  财务及后勤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管理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誉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经过集体决议,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场室以及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总务后勤管理

总务主任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总务部门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章  建立学校与家庭、社会育人体系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发校外教育资源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助推课程改革。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学校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理想信念、革命传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等教育,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校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思想道德教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工作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等情况,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校园开放日活动及好家长评选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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