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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9/03 08:50:19
  

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的资助工作

  1、2013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继续通过《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制和报送。

  2、学校要在2013年9月1日—9月16日间,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3、以前学期已经通过资助系统报送过的受助学生信息,可以通过“从申请库提交申请”导入,但需要重新上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013年秋季学期新增受助学生的信息,仍需通过“从学籍库提交申请”进行增加,并需要上传学生照片、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4、学校在“表单打印”的“学校综合汇总表”中,生成文档,打印后盖章后于9月25日前报送给区教育局计财科(没有受助学生、无汇总数据的也必须打印空表盖章后上交)。

  5、2013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与2013年春季相同,具体如下:

  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①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②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

  ③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④孤残学生;

  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只在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增加一种学生类型,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

  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①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A、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持《特困职工证》的子女、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减免标准如下(按月收费标准计算):

  先按照享受“幼儿助学券”前的收费标准免除50%,剩余部分在扣除“幼儿园助学券”的200元后,如还需收费,则再免除20元的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每名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减免上限是其收费标准。伙食费定额补助标准仍为100元。

  B、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每名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减免上限是其收费标准。但不享受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和伙食费定额补助政策。

  C、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但不再享受“幼儿助学券”政策。另外再继续享受伙食费定额补助政策。

  D、其他民办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仍然执行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和伙食费定额补助政策。

  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小学和初中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并发放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50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625元。对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免除住宿费。

  ③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期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进行资助,实行标准为三星级(含)以上高中每人每学期850元;二星级高中每人每学期650元;二星级以下及没有星级的高中每人每学期5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1、2013年秋季学期,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凡是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先收后退。

  2、2013—2014学年,继续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职教助学金,标准仍为每生每年1500元。

  3、中职免学费和助学金发放等具体工作将另行通知。

  

        

  建邺区教育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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