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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莫愁湖小学章程
发布人:姜甫 发布时间:2015/03/11 12:36:35
南京市莫愁湖小学章程 (试用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建邺区教委,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市级模范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为学生创设“学园、乐园、花园”式的环境为目标,坚持“环境育人”的办学特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校风为“活泼、向上、勤奋\文明、”;教风为“严谨、求实、创新、进取”;学风“守纪、刻苦、善思、奋进”。 第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扩大交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和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地服务于社会。 第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 月 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建邺区教育工委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管理的职责。 (1)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2)配合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教育的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的职责。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四)师资建设的职责。 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表率的职责。 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离任时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 副校长由建邺区教委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工作形式。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少先队大队部、电教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电教室负责学校电化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人员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教委和校长聘任。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德育纲要》,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编制的教学目标,课程计划,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和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和年级组应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职能,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年级组、教研组长由教导处提议,校长任命。 第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莫愁湖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等。 第二十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推动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教育教学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上级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网络。 第五节 教育科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视和发挥“南京市教科研重点项目——个性化展学课堂”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积极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深化“展学——让学习看得见”小班化课堂研究。 第二十四条 组织学术交流,定期举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办好教育研究成果汇编,及时推广。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教学信息交流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积极争取省、市、区教育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帮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实践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第六节 电化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设立网管中心为学校现代化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网管中心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制订学校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现代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二)收集、购置,编制、管理信息技术教育教材和资料。管理、维护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三)定期组织现代化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协助教科室组织并参与现代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新闻摄影、摄像等宣传媒体,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七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在区教育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及学校卫生长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设,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其余热。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曾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教职工的考绩制度。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绩效考核方案》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等文件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方案》予以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行政部门、教师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招收学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建邺区教委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应交校行政部门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建邺区教委批准,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