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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莲花北苑幼儿园章程
发布人:孙仲毅  发布时间:2015/10/19 10:0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莲花北苑幼儿园开办于2011年9月1日,现地处南京市莲花新城北苑友谊路56号,是一所全日制国立园,办学规模12个班,学制三年。

第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幼儿保育和教育质量,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下一阶段及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幼儿园以“务实、共享、智慧”为园风,以培养“慧育”教师、“慧玩”儿童为己任,以校园文化影响社区,努力做到管理事半功倍,教工智慧幸福,幼儿慧玩会爱,家长慧爱共育,将幼儿园开办成具有文化品位、百姓心中满意的品牌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民主管理作用。

第一节    园   长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负责领导全工作。

园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人事、财务、校产等工作,对幼儿园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根据教职工绩效进行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园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中层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及岗位。

(三)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七条 幼儿园重大问题决策由园务会议集体讨论,园长负责决策。幼儿园园务会议由幼儿园的正副园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园务会议由园长主持召开

第八条 副园长由园长提名,党组织考察,由区教育工委任命。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党支部

第九条 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幼儿园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与考察;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领导、支持教工大会、群团开展工作并发挥其重要作用;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发挥其余热。

第三节  教职工大会

第十条 教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幼儿园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一条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委员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工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幼儿园民主管理工作向幼儿园党组织汇报,与幼儿园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健全校长负责制,弥补教育管理“缺位”,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侧重于协调幼儿园、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幼儿园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11人,幼儿园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校务委员任期由幼儿园确定,一般两到三年。校务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幼儿园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如果幼儿园领导担任主任的,则应当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是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幼儿园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幼儿园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宣传和协调。宣传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幼儿园、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幼儿园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是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五节   家长委员会

第十五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三章  教工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劳务输入两种用人制度,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聘约和劳务协议,制定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遵循“促进幼儿聪慧、知爱、活力和谐发展的培养目标”,敬业爱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教师、职工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实施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金点子奖,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校园建设方面成绩优秀的幼儿园教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退协联络员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育辅助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孩子服务、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以教育经费拨款为主,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它收入等为辅,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相应的费用。幼儿园属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经费的预算,严格执行预决算,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切实做好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和卫生保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校园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确保校园环境安全、美化、符合儿童发展需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及校产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其收入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和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以培养“聪慧、知爱、活力的慧玩儿童”为目标,将教育活动渗透到一日活动之中,让幼儿在玩中启迪智慧、在玩中感恩知爱、在玩中强身健体。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教师主要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教育指导,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组织活动。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设立教科室,教科室与参加教科研的教师签定教科研协议,教研人员应认真履行教科研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实验,撰写论文。实验课题经教科室评审后,教研人员可享受规定的津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家长学校和家园联系制度,实行对家长开放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教宣传活动,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让家长信任幼儿园,慧爱自己的孩子。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承担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应予照顾。

第三十九条 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体检健康证明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可入园。

第四十条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30人,中班(4至5周岁)30--35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35人。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幼儿园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建邺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莲花北苑幼儿园园长室。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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